「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怎么认定:四类服务形态逐条对照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是算法备案、深度合成备案、安全评估三件事共同的触发词。《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都写了这七个字。但三部规定没有一部定义它——真正给出列举的是《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二条。所以要判断自己要不要备案,第一步不是读备案那条,而是先按安全评估规定第二条逐项对照自己的服务形态。
一、安全评估规定第二条的四类列举
《安全评估规定》第二条原文(国家网信办官网):
安全评估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这一条给出两类情形:一类是你开的是「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这类能直接发布内容的场所;另一类是内容服务之外,凡是「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都算。社区、问答、弹幕、评论、直播连麦、投票抽奖,只要落在「表达渠道」或「特定活动能力」里,都对应第二条第二项。剩下的第二种情形——第三项、第四项——涉及开办者对公众的信息服务,属于第三种和第四种形态。
本站的判定台把这一条的列举做成勾选项,就是为了让你在第一步就能确定自己落在哪一类,而不是凭感觉判断自己「算不算有大影响力」。勾中任何一项,后续的备案与评估判定就按「具有」处理。
二、算法推荐规定里的这个触发词只出现在两处
在《算法推荐规定》里,「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出现在两个不同的位置,用途不一样。
第二十三条把它列为分级分类管理的考量因素之一,和内容类别、用户规模、数据重要程度、干预程度并列:
算法推荐规定 · 第二十三条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算法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算法推荐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算法推荐技术处理的数据重要程度、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等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这一处是网信部门内部的分类依据,不是企业的义务条款。义务条款在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备案,第二十七条要求这类服务提供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所以备案和安全评估这两件事,条文用词是同一句,时限和动作不同。
算法推荐规定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履行备案手续。
三、深度合成规定:提供者与技术支持者措辞不同
《深度合成规定》第十九条把角色分开了。第一款是对提供者:
深度合成规定 ·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请注意第二款:技术支持者那条写的是「参照前款规定」,条文本身没有再写舆论属性条件。也就是说,如果你是给别人提供深度合成模型或工具的技术支持方,条文把你直接指向提供者那条,但技术上属于「参照」——这是有理解分歧的地方,最终以网信部门口径为准,本站判定台对技术支持者一律按「应参照办理」提示。
四、生成式 AI 办法:安全和备案并列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把两件事写在一句里:
生成式 AI 办法 · 第十七条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所以一家做生成式 AI 的公司,如果同时符合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安全评估和两部规定的备案都要做——不是三选一。
五、法定节假日不算工作日
备案时限(十个工作日)、安全评估与注销时限(二十个工作日)都以「工作日」计算。按国务院办公厅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安排,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都是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工作日。本站的工作日计算器从事件发生的次日开始逐个工作日往前推,只跳过周六、周日,不含法定节假日——遇到长假请自行顺延。
最后提醒一句:以上判断是本站依据公开条文做的归纳,不是法律意见。是否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最终以网信部门的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