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备案义务判定台SUANFA.ORG.CN · 条文逐项对照

义务判定 / 条文原文

判定台用到的每一条依据

下面每一段引文都逐字摘自国家网信办官网(www.cac.gov.cn)的原文页面,查证日期 2026-09-22。条文里没有原话、由本站为衔接而做的推断,放在最后一节并标「本站归纳」。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打开官网原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号 · 2021年12月31日公布,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 查证 2026-09-22

算法推荐规定 ·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算法推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站用途:判断算法推荐规定是否适用。

算法推荐规定 · 第二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

本站用途:首页第一步的五类服务形态即来自这一款。

算法推荐规定 · 第十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

本站用途:所有算法推荐服务都有的告知公示义务(不以备案为前提)。

算法推荐规定 · 第十七条第一款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本站用途:个性化推送类服务的用户选择权义务。

算法推荐规定 · 第二十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

本站用途:调度决策类服务涉及劳动者时的专门义务。

算法推荐规定 · 第二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本站用途:面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服务时的交易条件义务。

算法推荐规定 · 第二十三条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算法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算法推荐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算法推荐技术处理的数据重要程度、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等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本站用途:说明「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在算法推荐规定里只作为分级分类的考量因素出现,没有定义。

算法推荐规定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本站用途:备案触发条件、时限(十个工作日)与填报事项类别。

算法推荐规定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本站用途:变更备案时限。

算法推荐规定 ·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本站用途:注销备案时限。

算法推荐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进行公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本站用途:说明提交之后网信部门的处理时限(不是企业的义务时限)。

算法推荐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完成备案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本站用途:备案后的标明编号义务。

算法推荐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本站用途:与备案并列的安全评估义务。

算法推荐规定 ·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站用途: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条款的罚则(节选,前半句列明了适用的条款范围)。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打开官网原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令 第12号 · 2022年11月25日公布,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 查证 2026-09-22

深度合成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深度合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站用途:判断深度合成规定是否适用。

深度合成规定 · 第二十三条(深度合成技术)

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

本站用途:文生文、文生图、语音合成、换脸等都在这个定义里。

深度合成规定 · 第二十三条(提供者与技术支持者)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个人。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本站用途:首页第四步区分「提供者」与「技术支持者」。

深度合成规定 · 第九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本站用途: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的真实身份认证义务。

深度合成规定 · 第十四条第二款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本站用途:人脸、人声编辑功能的告知同意提示义务。

深度合成规定 · 第十五条第二款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具有以下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一)生成或者编辑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的;(二)生成或者编辑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物体、场景等非生物识别信息的。

本站用途:人脸人声等工具的安全评估,不以舆论属性为前提。

深度合成规定 · 第十六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

本站用途:生成内容的技术标识义务。

深度合成规定 · 第十七条第一款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本站用途: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等服务的显著标识义务。

深度合成规定 · 第十九条第一款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本站用途: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义务。

深度合成规定 · 第十九条第二款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本站用途:技术支持者的备案义务。

深度合成规定 · 第十九条第三款

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本站用途:深度合成备案后的标明编号义务。

深度合成规定 · 第二十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本站用途:深度合成新功能上线的安全评估。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打开官网原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令 第15号 · 2023年7月10日公布,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 查证 2026-09-22

生成式 AI 办法 · 第二条第一款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站用途:判断生成式 AI 办法是否适用。

生成式 AI 办法 · 第二条第三款

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本站用途:只在内部研发、应用的情形排除适用。

生成式 AI 办法 · 第九条第二款

提供者应当与注册其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以下称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本站用途:生成式 AI 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协议义务。

生成式 AI 办法 · 第十二条

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本站用途:生成式 AI 的内容标识义务,接回深度合成规定。

生成式 AI 办法 · 第十七条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本站用途:生成式 AI 的安全评估与算法备案义务。

生成式 AI 办法 ·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

本站用途:通过 API 对外提供生成能力,也属于提供者。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打开官网原文

国家网信办官网 2018年11月15日发布 · 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 · 查证 2026-09-22

安全评估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站用途:首页第二步「舆论属性自查」的清单来自这一条。

安全评估规定 ·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一)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上线,或者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的;

本站用途:安全评估的触发情形(节选第一项,另有四项)。

安全评估规定 ·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

本站用途:安全评估报告的提交渠道。

安全评估规定 · 第七条第二款

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上线或者功能增设前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本站用途:安全评估报告在上线前提交。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打开官网原文

国信办通字〔2025〕2号 · 2025年3月7日印发,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 查证 2026-09-22

标识办法 · 第二条

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站用途:标识办法的适用范围。

标识办法 · 第五条第一款

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本站用途:隐式标识的具体要求。

标识办法 · 第十二条

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标识信息共享,为防范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本站用途:办理备案时要一并提供标识材料。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信息的公告》

打开官网原文

国家网信办公告(页面持续更新备案清单,最新附件为 2026年7月) · 2022年8月首次发布 · 查证 2026-09-22

算法备案信息公告 · 公告正文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现公开发布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名称及备案编号,相关信息可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https://beian.cac.gov.cn)进行查询。

本站用途:备案系统入口与公开查询方式。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信息的公告》

打开官网原文

国家网信办公告 · 2023年6月20日发布 · 查证 2026-09-22

深度合成备案公告 · 公告正文第二段

请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尽快申请备案。

本站用途:网信办对深度合成提供者、技术支持者的备案提示。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已备案信息的公告》

打开官网原文

国家网信办公告(附件汇总更新至 2026年8月) · 2024年4月2日发布 · 查证 2026-09-22

生成式 AI 备案公告 · 公告正文第一段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可通过属地网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属地网信部门应及时将已备案信息对外公开发布,我办将在官网定期汇总更新,不再另行公告。

本站用途:生成式 AI 服务的备案渠道(属地网信部门)。

生成式 AI 备案公告 · 公告正文第二段

已上线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应在显著位置或产品详情页面公示所使用已备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情况,注明模型名称及备案号。

本站用途:调用已备案模型的应用要公示模型名称及备案号。

本站归纳

以下内容在条文中没有原话,是本站为了把几部规定串成一次判定而作的整理,不是法条,也不代表网信部门口径。

本站归纳用第二条清单自查舆论属性

《算法推荐规定》没有自己定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本站借用《安全评估规定》第二条列举的情形做自查清单:勾中任何一项,判定结果按「具有」处理。这是参照而非法定判断,最终以网信部门的认定为准。

本站归纳工作日只扣周六、周日

截止日计算器从事件发生的次日开始数,只跳过周六、周日,没有扣除法定节假日,也没有计入调休上班日。遇到假期请自行顺延或调整。

本站归纳技术支持者的备案条件

《深度合成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写的是技术支持者「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条文本身没有再写舆论属性条件。本站按字面把技术支持者列为「应参照办理」,并提示条件存在理解分歧,以网信部门口径为准。

本站归纳调用他人模型的应用

生成式 AI 备案公告要求已上线的应用或功能公示所使用的已备案服务。公告附件自 2024 年 8 月起改称「已备案和已登记信息」,但本站没有查到可打开的官网原文说明「登记」的适用条件,因此只列公示义务,不对登记作判断。

本站归纳三部规定可以同时适用

一项文生图服务同时是「生成合成类」算法推荐、深度合成服务和生成式 AI 服务,三部规定各自的义务都要看;备案在系统里是否合并办理,条文没有写,本站不作推断。

本站归纳五类都不选时

如果服务不使用第二条第二款列举的任何一类算法,也不提供生成合成能力,本站判定三部规定大概率不适用。第二条用了「等」字,列举并非穷尽,新型算法仍需自行对照。

收录口径

只收录能在官网打开原文页面的规定和公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的入口是 beian.cac.gov.cn,它是需要 JavaScript 的应用页面,本站没有从中摘录文字,只引用算法备案信息公告里对它的说明。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公告的附件自 2024 年 8 月起改称「已备案和已登记信息」。本站没有查到可打开的官网原文说明「登记」的适用条件,因此不对登记作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