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备案义务判定台SUANFA.ORG.CN · 条文逐项对照

算法备案、深度合成备案、生成式 AI 备案是什么关系

条文解读 · · 依据查证于 2026-09-22

常听到三种说法:「算法备案」「深度合成备案」「大模型备案」。它们听上去像三套程序,但回到条文,后两部规定都没有另设备案程序,而是指回同一个出发点:《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出发点:算法推荐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备案(第一款)、变更(第二款)、注销(第三款)三件事,时限分别是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备案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办理。网信办的算法备案信息公告写明了系统地址:

算法备案信息公告 · 正文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现公开发布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名称及备案编号,相关信息可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https://beian.cac.gov.cn)进行查询。

第二条第二款把「生成合成类」列为算法推荐技术的第一类。这一点是后两部规定能够指回这里的基础。

深度合成规定第十九条:提供者按办,技术支持者参照办

深度合成规定 ·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这里有两个角色。第二十三条的定义是:提供者「提供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比如一家公司把换脸模型做成工具给别的 App 集成,它相对于那个 App 就是技术支持者。

第一款有舆论属性条件,第二款写的是「参照前款规定」,没有重复这个条件。技术支持者是否也只在有舆论属性时才办,条文没有明说。网信办 2023 年 6 月的深度合成备案公告里写的是「请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尽快申请备案」,也没有对技术支持者另加条件。判定台按字面把技术支持者列为应参照办理,并标为本站归纳。

生成式 AI 办法第十七条:安全评估 + 算法备案

生成式 AI 办法 · 第十七条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两个前提决定这一条是否适用:

  1. 是否「向境内公众」提供。第二条第三款排除了只在内部研发、应用、未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情形。
  2. 是否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与另外两部规定同一道门槛。

通过接口对外提供生成能力也算提供者: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定义明确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办理渠道上,网信办 2024 年 4 月的公告写明「可通过属地网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同一公告还要求已上线的生成式 AI 应用或功能「在显著位置或产品详情页面公示所使用已备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情况,注明模型名称及备案号」。这一要求对调用他人已备案模型的应用同样适用。

办理时要一并交什么:标识材料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应当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也就是说,做生成合成类服务的,备案时除了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事项,还要按标识办法提供标识相关材料。

一张表看清

条款触发条件按什么办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算法推荐规定第二十四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算法备案系统,十个工作日内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深度合成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同上按算法推荐规定办理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深度合成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条文未重复舆论属性条件参照前款办理
生成式 AI 服务提供者生成式 AI 办法第十七条向境内公众提供,且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安全评估 + 按算法推荐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可通过属地网信部门
调用已备案模型的应用生成式 AI 备案公告已上线公示模型名称及备案号

一项向公众开放的文生图服务,会同时出现在前两行和第四行。三部规定各自的其他义务,例如深度合成规定第九条的真实身份认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标识,也都要分别对照。它们在备案系统里是否合并办理,条文没有写,本站不作推断(本站归纳)。

本文只解读公开条文,不替任何人办理备案,也不判断某项业务是否合规。具体口径以属地网信部门说明为准。

出处

  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四条:https://www.cac.gov.cn/2022-01/04/c_1642894606364259.htm,查证 2026-09-22
  2.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https://www.cac.gov.cn/2022-12/11/c_1672221949354811.htm,查证 2026-09-22
  3.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https://www.cac.gov.cn/2023-07/13/c_1690898327029107.htm,查证 2026-09-22
  4.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十二条(国信办通字〔2025〕2号):https://www.cac.gov.cn/2025-03/14/c_1743654684782215.htm,查证 2026-09-22
  5. 国家网信办关于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信息的公告:https://www.cac.gov.cn/2022-08/12/c_1661927474338504.htm,查证 2026-09-22
  6. 国家网信办关于发布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信息的公告(2023年6月20日):https://www.cac.gov.cn/2023-06/20/c_1688910683316256.htm,查证 2026-09-22
  7. 国家网信办关于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已备案信息的公告(2024年4月2日):https://www.cac.gov.cn/2024-04/02/c_1713729983803145.htm,查证 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