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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怎么做

条文解读 · · 依据查证于 2026年10月6日

一、哪些服务需要适用本办法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第二条规定,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核心概念作出界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

二、显式标识:给用户看的,加在何处

第三条定义,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第四条明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并按载体逐一提出要求:

载体 显式标识添加位置与方式
文本 在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音频 在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图片 在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视频 在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虚拟场景 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其他场景 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第四条还规定,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显式标识是“给用户看的”,隐式标识是“给机器读的”,两者并行、不互相替代(本站归纳)。

三、隐式标识:给机器读的,写进哪里

第三条定义,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第五条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以下制作要素信息: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关于“文件元数据”,第五条作出定义: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来源、属性、用途等信息内容。

四、四方各负什么责任

本办法按角色将标识责任拆成四层(本站归纳):

角色 主要标识责任 依据条款
服务提供者(生成侧) 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在用户服务协议中说明标识方法、样式并提示用户理解;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时提供标识相关材料 第四、五、八、十二条
内容传播平台(传播侧) 核验文件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依不同情形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提示标识;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传播要素信息;提供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 第六条
应用分发平台(分发侧) 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审核时,要求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对提供该服务的,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用户 发布生成合成内容时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可申请不含显式标识的内容但须承担约定义务 第九、十条

第六条对内容传播平台的核验与提示作了三层区分:文件元数据明确标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提示标识,明确提醒公众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元数据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添加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元数据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且用户未声明,但平台检测到显式标识或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并添加提示标识。有上述三项情形的,平台还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

第八条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

五、边界、例外与强制性要求

可以不加显式标识的例外见于第九条:用户申请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划定红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第十一条规定,服务提供者开展标识活动的,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一条所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指向与本办法同步推进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国家标准;具体技术细节以标准原文为准(本站归纳)。

六、与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的衔接

第十二条明确,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标识信息共享,为防范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从义务源头看,《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保存日志信息;第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应当在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的深度合成服务;第十八条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前述深度合成标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者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深度合成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是标识义务的源头,标识办法是在其基础上把“怎么标”写细(本站归纳)。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本文只解读公开发布的规章条文,是否适用于具体产品以属地网信部门口径为准,本站不出具合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