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备案前,怎样核对服务与主体范围
算法备案前,核对分两步:先确认服务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了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再确认主体是否属于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只有同时落在上述服务范围、并具备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提供者,才需要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先核服务:看技术用途,不只是看算法名称
规定第二条把适用对象限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其中,「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指的是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
判断时要看技术实际是否被用来向用户提供信息,以及是否落在上述类别中。仅凭算法名称不能判定必须备案;一个系统叫不叫推荐算法,不是决定性依据,决定性依据是它在境内的实际用途与技术类别。
规定列举的算法技术类别如下:
| 类别 |
|---|
| 生成合成类 |
| 个性化推送类 |
| 排序精选类 |
| 检索过滤类 |
| 调度决策类等 |
如果服务没有在境内使用这些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就不属于该规定所称的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也就走不到后面的备案条件判断。
再核主体:是否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
服务类型对上之后,还要看第二十四条的主体条件: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才需要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不能只因为「用了某种算法」就判断要备案,也不能只看服务形态,而要把主体属性一并核对。
第二十四条要求,这类提供者应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以下信息:
- 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 服务形式
- 应用领域
- 算法类型
- 算法自评估报告
- 拟公示内容等
时间要求与后续处理如下:
| 情形 | 时限与结果 |
|---|---|
| 首次备案填报 | 自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
| 备案信息变更 | 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 终止服务 | 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
| 材料齐全 |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公示 |
| 材料不齐全 | 不予备案,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
完成备案后,第二十六条还要求:提供者应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这是备案之后的持续义务,不是备案当时一次做完就结束。
主体信息要填什么,附件怎么交
材料方面,可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使用手册》核对。填报人员可点击主页的「主体信息」进行填报,应真实、有效地完成备案主体信息填写,并按备案主体实际情况准确填写:
- 主体基本信息
- 证件信息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算法安全责任人信息等
此外,应下载附件模板,严格按模板要求填写并上传《算法备案承诺书》和《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基本情况》附件。这两份附件需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手册中给出了主体信息填报页面示意图(图5),可用于界面与字段的核对。
2022年手册的边界:核对材料可以,入口与更新要另查
这份2022年手册支持的是其载明的材料核对,也就是上面这些主体信息字段和两份需盖章扫描上传的附件。它不能代替对现行备案系统入口和最新更新的查询。办理前还应另行查询现行入口与更新;判断是否需要备案,也不能仅凭算法名称,而要回到「境内服务类型」与「主体是否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这两个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