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 App 需要做算法备案:「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怎么理解
「我们的 App 用了推荐算法,是不是一定要做算法备案?」答案是:不一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把备案义务只挂在一类服务提供者身上——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只用推荐算法而没有这项属性,第二十四条的备案义务并不触发。
麻烦在于,这个限定词在算法推荐规定里没有定义。本文先把原文摆出来,再用唯一给出列举的官方文件逐项对照常见产品形态。
备案条款原文:条件、时限、事项都在这一条
算法推荐规定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这一款可以拆成三部分:
- 条件: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并且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
- 时限: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第二、三款另规定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
- 事项: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末尾有「等」字,说明不是穷尽列举。
「算法推荐服务」的范围由第二条第二款划定: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今天大多数内容与电商 App 都至少用到其中一类,所以真正起区分作用的是「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这道门槛。
算法推荐规定里,这个词只出现在管理框架中
除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把它作为义务条件,算法推荐规定只在第二十三条提到它,而且是作为分级分类管理的考量因素之一:
算法推荐规定 · 第二十三条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算法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算法推荐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算法推荐技术处理的数据重要程度、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等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这一条告诉我们两件事:舆论属性和「用户规模」「内容类别」是并列的不同因素;以及,它本身没有给出判断标准。
唯一的官方列举:安全评估规定第二条
2018 年国家网信办官网发布的《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是目前能在官网打开原文、并对这一概念给出列举的文件:
安全评估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严格说,这条定义的是该规定自身所称的服务范围,算法推荐规定并没有明文援引它。但两者用的是同一个词,而算法推荐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具有这项属性的提供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这份规定正是以同一概念为对象的安全评估规定。所以用它的列举来自查,是本站能找到的最有依据的做法(本站归纳)。判定台第二步的自查清单就来自这一条。
第二条有两点最容易被忽略:
- 「附设相应功能」也算。主业不是社区,但只要附带了评论、群聊、用户发布等功能,就落进第(一)项。
- 第(二)项是兜底。形态不在列举里,只要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的能力,同样属于。
对照常见产品形态
下表左列是产品形态,中列是它落在第二条的哪一处,右列是本站的说明。右列属于本站归纳,不是法条原文,最终以网信部门认定为准。
| 产品形态 | 对应第二条 | 说明(本站归纳) |
|---|---|---|
| 资讯 App,有评论区、用户可转发 | 第(一)项:信息分享;附设相应功能 | 推送算法 + 评论区,是最典型的需要备案的组合 |
| 社交、即时通讯、兴趣群 | 第(一)项:聊天室、通讯群组 | 好友推荐、群推荐等属于个性化推送类 |
| 短视频、直播平台 | 第(一)项:短视频、网络直播 | 推荐流通常同时涉及个性化推送与排序精选 |
| 电商 App,有买家评价、直播带货 | 第(一)项:网络直播;评价区可视为信息分享 | 纯商品列表、无用户发布内容时,需另看第(二)项 |
| 公众号、内容矩阵运营方 | 第(一)项:公众账号 | 备案义务落在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一方;运营方自己不提供算法时通常不涉及 |
| 小程序 | 第(一)项:小程序 | 列举里单独点名,不因为「只是小程序」就排除 |
| 工具类 App,无用户发布、无榜单 | 未见直接列举 | 多数情况下不具有;有热榜、话题页时要重新对照第(二)项 |
| 企业内部派单、仓储调度 | 未见直接列举 | 不面向公众表达,通常不具有;调度决策类仍有第二十条等义务 |
一个完整的例子
一款资讯 App 按用户兴趣推荐文章(个性化推送),文章下有评论区。放进判定台:第一步勾「个性化推送」,第二步清单勾「信息分享」,其余不选。结果是:
- 须办理算法备案,时限为上线(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如果 2026 年 9 月 22 日上线,只扣周末推算,最晚在 10 月 6 日前办理。这个日期没有扣除国庆假期,实际排期要顺延。
- 按第二十七条开展安全评估。安全评估规定第七条要求,服务上线或增设相关功能的,在上线或功能增设前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报告。
- 备案后在 App 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第二十六条);无论是否备案,都要告知用户并公示算法基本原理(第十六条),提供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第十七条)。
如果把评论区去掉、也没有任何用户发布功能,同一款 App 在判定台里会变成「暂不触发备案义务」,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仍然适用。
另外三点提醒
用户规模不是第二条的条件,但会触发重新评估
第二条的列举只看功能形态,没有用户数门槛。安全评估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另外要求:用户规模显著增加、导致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行开展安全评估。
深度合成与生成式 AI 用的是同一道门槛
深度合成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生成式 AI 办法第十七条,都以「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为条件,把备案指回算法推荐规定。唯一的例外是深度合成技术支持者:第十九条第二款写的是「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没有再重复这个条件。
没备案的后果写在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只解读公开条文。某项具体业务是否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以属地网信部门的认定为准;本站不出具合规意见,也不替任何人办理备案。
出处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国家网信办官网:https://www.cac.gov.cn/2022-01/04/c_1642894606364259.htm,查证 2026-09-22
-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国家网信办官网:https://www.cac.gov.cn/2018-11/15/c_1123716072.htm,查证 2026-09-22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国家网信办官网:https://www.cac.gov.cn/2022-12/11/c_1672221949354811.htm,查证 2026-09-22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国家网信办官网:https://www.cac.gov.cn/2023-07/13/c_1690898327029107.htm,查证 2026-09-22